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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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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文附件)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试行)(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文附件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矿务局、矿在防治粉尘危害及粉尘检测工作中必须执行本规范。第2条矿务局局长,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矿务局及矿的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粉尘的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务局通风防尘管理部门对各矿的粉尘防治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第3条建立防尘齐抓共管制度。采煤、掘进、机电、通防各职能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防治粉尘危害实行岗位责任制度,?SPANlang=EN-US>,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机电部门要保证所负责维护的防尘机电设施的完好率;运输部门要负责运输道内防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并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第4条矿通风科(区)必须建立防尘专业队伍,配备专职测尘员,负责本矿的粉尘防治设施的安装和测尘工作。第5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并行使监察权即有权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其计划进行审查;有权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提出处理意见。第6条矿务局每季度、矿每月必须分别由局长、矿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矿井综合防尘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凡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矿井,同期不得评为特级矿井,并在矿井总平均分数中扣除10分;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采掘工作面,同期的工程质量等级降低一级。第7条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局矿的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属防尘工程的费用由年度安全技措费中安排;属防尘材料消耗的费用必须划入生产成本中。矿务局局长及矿长应定期检查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第8条新建矿井(包括改扩矿井)必须按照本规范所规定的粉尘防治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设计。新矿井验收中,矿务局要对粉尘防治设施、措施进行验收。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矿务局要对粉尘防治设施、措施进行验收。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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