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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5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七年三月五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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