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员工不安全行为、隐患追究处罚奖励标准(3034条,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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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1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公司安全监察奖惩管理,避免安全生产的奖罚存在多重标准、尺度不一的现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编制。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承包商、专业化服务单位等。第二章奖惩标准第四条第四条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1)。第五条第五条机电设备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2)。第六条第六条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3)。第七条第七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4)。第八条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见附件5)。第九条第九条安全奖励标准(见附件6)。第十条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员工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处罚标准)对当事人或危险源管控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1500元、2000元、3000元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待岗培训7天、待2岗培训15天、待岗培训30天。待岗培训期间,按公司规定发放待岗培训工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不安全行为当事人同时表现出多项不安全行为时,给予合并处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非主要责任事故时,按本办法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处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当事故符合上述多个标准时,按就高原则予以处罚。隐瞒事故被举报经调查属实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一个年度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上升一个等级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发生死亡事故,地方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高于上述标准时,执行地方处罚金额。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承包商日常安全监察处罚,按照“五统一”的原则,执行本标准。承包商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工具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承包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对事故认定责任人依据本办法第八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标准)进行处罚。未尽事宜按照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协议》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外部专业化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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