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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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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实现依法治企,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问责制,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要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安全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对象(以下简称安全问责对象)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第五条第五条安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与扩大。安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第六条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第七条任何组织及员工均有权向公司报告或举报安全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第八条第八条安全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公司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二)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广大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不认真受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三)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及单位安全工作的。(四)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五)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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