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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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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举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通风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第五条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安监局调度室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记录,并及时将举报信息汇报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第六条第六条经调查确认属实的举报信息,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章举报内容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所指举报人员、举报对象为(一)举报人员1.神东煤炭集团全体从业人员。2.关心、关注、支持公司煤炭生产安全的社会各界人士。(二)举报对象1.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2.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从业人员。第八条第八条举报内容(一)对因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单位。(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三)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灭火、防尘、防治水等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单位。(四)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单位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五)职工不按规定培训,出具虚假证件的单位和行为。(六)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在有人提出后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七)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八)职工个人违章作业,人为制造事故隐患的行为。(九)现场存在严重“三违”不及时制止或纠正的行为。(十)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十一)矿领导未按规定要求跟班、带班的。(十二)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十三)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消防、建筑工程、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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