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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井下车辆费用结算-1-神东〔2012〕503号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井下车辆费用结算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神东煤炭集团井下车辆使用费用结算办法(暂行)》已经公司10月9日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2-主题词:制度车辆结算通知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2012年10月18日印发-3-神东煤炭集团井下车辆费用结算办法(暂行)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井下车辆费用,提高车辆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井下车辆指包括人车、材料车、工程车、装载机、特种车等直接服务井下生产的车辆。第三条第三条井下车辆费用的预、结算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台班数量需根据相应车辆的台班趟数定额、单趟物料运量定额及工程量进行计算,以实现经济高效的目的。定额标准包括井下车辆台班单价定额、井下车辆台班趟数定额、井下车辆单趟物料运量定额。第四条第四条井下同一工程,外委队伍与矿井车辆不得混用(固定送人车除外),外委队伍自有车辆与矿井自有车辆执行相应的台班单价。第五条第五条外委队伍使用矿井车辆时,基建、专项工程结算款中的井下车辆实际结算费用由公司财务部全额扣回;生产成本工程中不计入井下车辆使用费。第六条第六条外委队伍使用自有车辆时,按相应的台班单价、定额标准,根据工程量据实予以结算车辆费用。第七条第七条井下车辆实施专业化服务的矿井,矿井自有车辆费用按专业化服务单位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进行预、结算。外委队伍自有车辆费用执行公司统一规定的单价标准。-4-第八条第八条公司内部驻矿服务单位车辆使用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由公司财务部于年初统一核定。第九条第九条各单位每年井下车辆费用要结合年度生产任务及矿务工程量按定额标准本着从细、从紧的原则进行测定。第十条第十条各矿井单位要加强车辆管控,合理优化工程接续,充分提高工程车辆的利用率,要制定严格的工程车辆考核办法及奖罚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神东公司防爆车、低污染车结算标准(试行)》(神东〔2007〕267号文件)废止。附件:1.井下车辆台班单价定额2.井下车辆台班趟数定额3.井下车辆单趟物料运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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