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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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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12-19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管理的中央和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四)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批复项目设计并组织实施;(五)汇总编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六)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成果验收和竣工验收;(七)汇总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报省财政厅。第四条市州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管理项目,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助组织项目的野外验收。第五条省厅委托省地质研究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质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项目立项指南;(二)组织野外踏勘选点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组织设计和预算评审;(四)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五)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办理日常管理事宜;(六)优选并确定项目监审专家,管理项目评审专家库;(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成果评审和竣工决算,依法督促地质勘查成果汇交。第六条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初步论证、向省厅提出立项建议,或者省厅直接组织专家优选靶区,提出立项建议;(二)省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规划、矿权设置等审查;(三)省地质研究所组织立项论证;(四)省厅对立项论证通过的项目组织会审。第七条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省厅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第八条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第九条项目设计审查由省地质研究所负责组织,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应技术、经济资格的高级专家担任评委,并督促设计编制单位按专家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设计经主审专家复核后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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