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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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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二)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和第444条的要求。(三)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过合格证。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四)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入井。(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维修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七)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八)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二、一般规定(一)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三)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四)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一)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0mm者)。(二)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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