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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条文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序号原文原文修订修订后1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中型及以上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得超过1000m,中型及以上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改扩建中型及以上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2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以及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的采(盘)区,一个采(盘)区内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开采保护层和充填开采的2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采煤工作面除外,但同时作业的所有采煤工作面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他矿井,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开拓巷道煤(半煤岩)巷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一个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盘)区不得超过2个。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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