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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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关于对《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稿)的修改修改建议建议根据泰安市关于对《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的要求,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核,提出建议如下:1、《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一条“为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煤炭法》、……”建议改为“为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煤炭法》、……”。2、《办法》中第九条“煤炭企业……,领导、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改为“煤炭企业……,领导、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所管辖煤矿管辖煤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3、《办法》中第十四条(三)“煤矿企业负责人……。连续一个月未带班下井的……。”建议改为“煤矿企业负责人……。连续一周一周未带班下井的……。”。4、《办法》中第十五条“发生对煤矿……及其他灾害的,应当……,当地政府应及时下达指令,煤矿企业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立即停产撤人,……”建议改为“煤矿企业应设有专门负责煤矿企业应设有专门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的机构或人员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的机构或人员,发生对煤矿……及其他灾害时,应当……,当地政府应及时下达指令,煤矿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煤矿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后指令后,立即停产撤人,……”5、《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建立实行煤矿……。煤矿管理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建议改为““建立实行煤矿……。煤矿管理部门应设立并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20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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