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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公告(2020)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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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2020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70号),现将对山西忻州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等3座煤矿的安全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附件: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2020年5月15日附件附件忻州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煤矿安全监察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序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决定日期执法执法主体主体执法执法对象对象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执法依据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12020年5月13日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山西忻州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二采区1510m-1530m平盘下部为原井工煤矿2002年采空区范围,未在采空区地面对应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2020年5月15日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山西忻州神达望田煤业有限公司5月7日测风报表中13215工作面进风巷实测风速为0.64m/s,监控系统中风速传感器显示风速为1.50m/s,该风速传感器未经风速计调校,误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2020年5月15日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1.编号为E-1~E-220的220台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开始使用时间为2014年11月,已使用时间超过3年;2.36台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周期超过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2020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70号),现将对山西忻州神达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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