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公告(2020)第34号(2020年5月18日)
文档简介:
关于对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2020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70号),现将对该矿的煤矿安全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附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2020年5月18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晋城监察分局监察分局文件文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违法事实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12020年5月15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擅自开采张家庄机井防隔水煤柱,15105回风顺槽从750m至830m穿过张家庄机井防隔水煤柱,未按照《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矿井15号煤一采区补充设计说明书》要求进行开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该矿停产整顿3天,对该矿处陆拾伍万元(¥650,000.00)整的罚款,暂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贺某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对该矿主要负责人贺某红处叁万元(¥30,000.00)整的罚款。关于对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2020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70号),现将对该矿的煤矿安全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附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2020年5月18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晋城监察分局监察分局文件文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违法事实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12020年5月15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山西高平科兴平泉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擅自开采张家庄机井防隔水煤柱,15105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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