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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评估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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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评估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评估暂行标准暂行标准为有效防范化解煤矿瓦斯灾害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全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意见》(云政发〔2018〕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发〔2019〕6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第一章机构职责第一条第一条有关州(市)及所属县(区、市)人民政府明确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工作力量,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煤矿企业、矿井成立以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及实际控制人)任组长,各有关部门(技术、通风、生产、地测、安监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重大问题,瓦斯治理领导小组下设负责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瓦斯治理有关政策措施。第二条第二条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第三条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矿(井)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一次防突会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和一次防突会议;煤矿矿长负责审查防突措施计划(“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年度计划)及所需的人、财、物,审批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和井下动火措施。第四条第四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必须具备采矿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煤矿技术管理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任职条件;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例会,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天进行通风瓦斯分析。第二章采掘部署第五条第五条优化生产布局。矿井和采区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治理的内容,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矿井建设、水平延伸、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抽采钻孔、抽采巷道和有关设备安装等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各项功能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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