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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晋政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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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晋政发〔2020202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三)年度内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四)一次检查发现3条以上的;(五)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六)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情形。第三条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四条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工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抄送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市、县级煤矿安全隐患调查报告要逐级向省级进行报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的,应当将组织调查的结果抄送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第五条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要根据造成隐患的原因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对煤矿办矿主体、煤矿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由煤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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