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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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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公开征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关于公开征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部组织起草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yjbzfs@163.com。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39338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附件: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应急管理部2020年5月18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

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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