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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煤矿复工复产及验收管理制度煤矿复工复产及验收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煤矿安全复工复产,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复工复产期间的各类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二、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自行负责验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二、出现以下情况,复工复产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三、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四、煤矿启封井口、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第2页共4页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五、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六、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2.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4.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5.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6.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7.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8.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第3页共4页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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