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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防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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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防控监管制度重大危险源防控监管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障矿山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范围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车间或设施仓储场所(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确立重大危险源为:火灾、煤尘、水害。第四条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监控、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复杂,技术性强。矿成立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条第五条重大危险源防控主要任务:(一)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二)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资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四)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五)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第六条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进行登记建档,按照填表说明,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于每年8月底前报安全监察处,由安全监察处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集团安全监察局。第七条第七条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第八条第八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工作。第九条第九条生产科、机械化科、安监处,科技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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