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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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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58-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0〕58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文件-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第三条第三条实施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第四条第四条实施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企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3-其规定。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六条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七条第七条从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来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和矿建施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建筑施工、危化品、煤机装备等企业应结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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