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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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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海高速温岭段沈海高速温岭段“6·1313”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2020年12月2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位于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①,175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孙春兰副总理、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赵克志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伤亡。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月14日,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及温州市、台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国内交通、车辆、爆炸、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权威机构和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二)死亡和失踪(含下落不明)人数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7日内)死亡……”之规定,事故发生7日后因伤重死亡的人员不计入20人事故死亡人数之内。3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组认定,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爆炸事故是一起液化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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