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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XX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今天又依法到庭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本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能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XX在事故现场积极的组织、参与抢救受伤人员。在知道他人拨打“110”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避刑事责任的意思,在其将伤中送到县院等待公安机人员的到来。办案人员赶到后,被告人王XX对公安人员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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