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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通风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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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2:通风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处罚规定一、通风系统(一)(一)巷道贯通巷道贯通1.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2.巷道贯通未按要求编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3.在执行巷道贯通前,施工单位未及时把贯通措施送达通风等相关部门,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未造成影响的给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经济处罚500元。(二)(二)通风系统管理通风系统管理1.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未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或办理专门申请,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1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500元。二、局部通风1.局部通风机未按通风部门指定的地点、型号、台数安装的、或局部通风机未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事故追查处理。2.未经通风部门同意随意挪移局部通风机,按事故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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