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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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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环办[2007]第17号2007年1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进行了修订,划分为《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根据预案要求,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附件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作为国家核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成单位之一,为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确保在核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和决策,按事故状态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地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核应急预案》。1.3应急方针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1.4应急任务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承担的任务是:(1)制定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2)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核应急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应急响应时,参与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工作,按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安排,牵头组织力量对辐射环境监测进行支援;必要时,直接负责组织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3)审批民用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检查、监督其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对事故单位的应急决策和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实施监督,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供评估意见;(4)协助审查和发布有关核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1.5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下述情况下可能发生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事故是指核电厂或其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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