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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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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发布时间:2014-10-0315:05:47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索引号: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发文日期:2008年4月8日名称: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文号:中震办发[2008]53号主题词: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一、编制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为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体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区域统一、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编目工作,指导和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编目工作,特编制《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二、目录分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原则上分为四级类目,分为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两种,各单位在精简适当的原则下,可根据需要扩展或缩减目录层次。固定类目由本《规范》确定,不能随意变更;非固定类目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或决定取舍。信息公开目录按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两级分别进行编制。本分类为中国地震局分类编目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在分类编目上应依照本规范。各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和中国地震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一)一级类目设置(固定类目)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是中国地震局名称,以区分不同单位的政府信息。(二)二级类目设置(固定类目)二级类目为固定类目。设置为中国地震局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规划计划类、行政职责类和业务动态类。扩展或缩减由中国地震局统一考虑。(三)三级类目设置(非固定类目)三级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建议机构职能类的下位三级类目可分为机构职责、机构信息、领导介绍、机构设置、其他五类;建议法规文件类的下位三级类目可设置为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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