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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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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1-06-1712:09:40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索引号: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发文日期:2008年4月8日名称: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文号:中震办发[2008]53号主题词: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清理政府信息,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做好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结合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地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清理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第三条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的办公室或综合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全面清理本单位成立以来形成的,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当前应当重点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至条例施行前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并将此类政府信息形成电子文档(文本格式)。以上信息清理完毕的,进一步清理历史信息。凡未移交国家、省级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第五条第五条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原则上应当遵循“行政职能确定业务工作,业务工作确定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第六条第六条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参照《中国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有关保密审查程序的规定,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审查,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第七条第七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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