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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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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3-12-0410:42:49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索引号:主题分类:法规文件/部门规章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发文日期:2002年2月27日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文号: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主题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第四条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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