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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零星工程和临时用工管理,加强监管,有效控制零星工程和临时用工费用,规范实施程序和结算业务,特制定此补充规定。1、各部门需实施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在前一年度、季度、月度提报实施计划,经公司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未提报年度、季度计划的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不允许实施,否则不予结算,特殊情况可通过临时会议的形式提报申请。2、通过公司相关会议研究通过的年度、季度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计划,方可经OA办公平台呈批件审定后方可施工。3、每月实施完成的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当月必须验收、结算,否则不予验收、结算。4、现对临时用工和零星工程验收及结算单重新修订(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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