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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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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京安监发〔2008〕164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0日第21次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2-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3-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延续考核。第四条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五条第五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初次考核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初次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或已任北京市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在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培训可以采取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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