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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9-05-0414:39:36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索引号: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发文日期:2008年8月22日名称: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文号:中震测发[2008]137号主题词: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地震速报质量,加强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台网的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上报、交换、发布与信息发送的技术流程与管理。第三条第三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与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之间的地震参数速报、共享、交换与反馈统一使用全国速报数据交换平台(EQIM2.2版本),并根据需要更新升级,具体技术约定见附件1。第二章地震速报基本参数第四条第四条发震时刻与震中坐标。发震时刻使用北京时间,以“年—月—日”、“时—分-秒”表示;震中坐标以地理纬度、经度表示,以度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第五条第五条速报震级与震源深度。使用国家标准震级M(GB17740-1999);原则使用多台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1位小数。震源深度以千米为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不能为零或空。第六条第六条深震(震源深度大于70km)与近震不能用地震面波测定MS震级时,可用《地震及前兆数字观测技术规范(试行)》(2001)规定的m、ML测定。为保证速报震级的统一性,速报时须将其换算为国家标准震级M,见附表1、2。第三章震中参考地名及相邻地区交界的划分第七条第七条震中位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下同)、某市(地、州)内且在某行政县(旗、市,其中地级市代管的省辖县级市前略去地级市名称,下同)内时,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县级地名,如“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地、州)、某县(旗、市)”。第八条第八条震中靠近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县级交界地区时,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某省某市某县与某县交界地区(或某省某市某县、某县、某县交界地区)”。当各县分属不同省时,在县名前加注所属市名与省名,如“某省某市某县与某省某市某县交界地区(或某省某市某县、某省某市某县、某省某市某县交界地区)”。第九条第九条省内两县(或三县)交界,以震中距离县界5KM为限(5KM内为交界);两省或三省交界以震中距离省界10KM为限(10KM内为交界)。第十条第十条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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