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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3-06-2214:33:40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索引号: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发文日期:2008年8月29日名称: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文号:中震测发[2008]140号主题词: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地震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地震信息网络管理,规范地震信息网络的建设与运行,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和地震科技创新提供先进的基础信息网络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地震信息网络是指中国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平台。地震信息网络由国家地震信息网络中心、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中心、市县和台站地震信息节点、流动或移动地震信息节点及其相关信道组成。地震信息网络用户是指使用地震信息网络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第三条第三条地震信息网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是全国地震信息网络的主管部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负责管理运行国家地震信息网络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运行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以及所属地震信息节点。中国地震局地震信息学科技术协调组负责全国地震信息网络的技术协调与指导。第四条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及各直属单位应明确所属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地震信息网络运行具体负责单位,承担地震信息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地震信息网络用户应服从网络管理人员的安排,合理安全使用网络资源,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第二章网络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地震信息网络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国家和省级地震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审批,省级地震信息网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地震信息网络节点建设方案的审批。地震信息网络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扩建,应制定技术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第七条第七条凡涉及使用地震信息网络资源,接入地震信息网络的新建和改建项目,需将项目中涉及网络资源使用和网络接入的内容形成技术方案,报请接入网络节点的网络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第八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接入、改动和占用地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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