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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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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发改能源[2009]889号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我国小煤矿个数占矿井总数90%以上,其产量约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小煤矿中有相当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系统不健全、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现象时有发生,瓦斯事故总量居高不下。2008年,全国小煤矿发生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瓦斯事故总量的85.2%和74.3%。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小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小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二、专项整治二、专项整治对象对象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国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产煤省(区、市)统一领导、各产煤市(地)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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