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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三章应急预案审批第四章应急预案修订第五章应急预案启动第六章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办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第六条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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