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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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发布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2016-02-06更新日期:2016年02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第三条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第四条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第五条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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