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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发文单位: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文号:津计市场[2000]751号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0-8-28执行日期执行日期:2000-8-28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政府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的管理,落实津政发[1999]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煤炭市场管理,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各区县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煤制品和焦炭经营资格的初审。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煤炭包括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煤、煤制品和焦炭。煤制品是指经过加工的各种型煤。第五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是从事煤炭、煤制品和焦炭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申办煤炭经营企业将有关申办资料,报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审批合格的由市煤炭协会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第七条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煤炭和焦炭经营的企业:(1)具有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符合环保要求的防燃、防尘措施。(3)具有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煤质检验设备及持证上岗的煤质检验人员,或有与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协议。(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从事煤制品经营的企业:(1)注册资金10万元。(2)有固定的加工经营场地、库棚和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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