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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1—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的生产煤矿。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设定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2—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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