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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分4大类45小类487种类)1贵州省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福建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分4大类45小类487种类)2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含新建煤矿)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一)分级原则和标准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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