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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帯务委员会关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帯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亍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帯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帯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帯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不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幵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劣;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帯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幵督促、指导、协劣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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