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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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的通知(附件)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苏煤安[2004]55号关于印发《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关于印发《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暂行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各煤矿企业:为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工作,提高矿井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最大限度的减少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事故,经与各煤矿企业共同调研商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将此规定印发各煤矿及相关人员,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二、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三、组织斜巷轨道运输的达标会战工作,按照规定和自定的实施细则对斜巷进行整顿。四、省局将于三季度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特此通知。附件一:《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二00四年六月七日《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路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第二章第二章组织管理组织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各矿井应建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第五条第五条各矿应在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付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工区的区长、非专职运输工区的一名付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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