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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司[2007]63特种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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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矿司[2007]63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徐矿司[2007]63号关于下发《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生产矿井、工程公司:为了加强矿用“特种”车辆的管理,规范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秩序,杜绝运输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运输,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特制定《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行)。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并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贯彻执行。附: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抄送:王继承副总经理,裴立瑞、赵从国、杨家华副总工程师。矿用“特种”车辆运输管理规定(试(试行)行)集团公司矿井轨道运输除使用牵引机车、标准矿车和物料车外,还大量使用一些非标准“特种”车辆,如移动空压机、移动变压器、喷浆机、乳化泵站、“四超”车辆(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车辆)和工具车等。这些“特种”车辆使用地点不固定,车辆连接装置不规范,车辆总重和车体强度标识不清,设备与车体固定方式不统一。为做好“特种”车辆的运输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一、车辆管理1、各单位不得自制加工矿用运输车辆,所有矿用车辆必须取得“煤安”标志。2、运输车辆检查周期不得大于十天,“特种”车辆使用前必须检查,重点检查部位是:连接装置、车体和物、(设备)的固定、矿车轮对。车辆不完好或固定不牢固不得使用,并做好记录。3、所有矿用车辆使用前必须统一编号,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厂家、“煤安”证号、使用日期、车辆总重、连接装置最大破断力。4、入井矿用特种车辆必须标明车辆承载物重量(kg)。5、所有车辆谁使用谁负责,必须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6、所有车辆不得脱轨放置,如确需脱轨放置要制定专门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7、矿技术科运输专管组要完成对本矿矿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运输管理工作。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和“特种”车辆运输措施台账。二、“特种”车辆的连接、固定和稳固;1、特种车辆一次运输最大牵引力必须经过下列公式计算,最大牵引力计算公式如下:W最大=n(G+G0)(ω'cosβ±sinβ)+pLk(ω'kcosβ±sinβ)式中:W最大——最大牵引力,kg;n——牵引矿车车数,辆;G——矿车的载荷,kg;G0——矿车自重,kg;β——斜巷的最大倾角,(0)p——钢丝绳单位长度重量,kg/m;Lk——钢丝绳沿巷道的全长,m;ω'——矿车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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