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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司[2009]111井筒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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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矿司[2009]111井筒作业管理规定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徐矿司[2009]111号关于下发《井筒(口)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生产矿井、工程公司:为加强矿井井筒(口)作业管理,强化检修措施的落实兑现,避免发生井筒(口)作业重大事故,针对矿井井筒(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井筒(口)作业管理规定》,现予下发,望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井筒(口)作业管理规定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抄送:皇新海董事长,吴志刚总经理,朱亚平、王继承副总经理,裴立瑞、王生荣副总工程师,技术中心,安监部,生产部。井筒(口)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矿井井筒(口)安全作业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井筒(口)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立井井筒和井口检修检查作业。集团公司生产矿井从事立井井筒和井口检修检查作业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井筒和井口检修检查作业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措施要体现严肃性、科学性、针对性。施工措施必须明确井筒作业内容,施工地点(层位)的自然情况,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施工前向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井口信号工、把勾工及绞车司机传达贯彻,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签字确认。施工时必须由一名管理干部跟班,负责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兑现。第三条第三条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中涉及的永久性安全设施和隐蔽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施工中所涉及的主要受力部件必须进行强度验算,对所用设备、机具、材料的数量和安全性进行检查确认,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开工。第四条第四条施工负责人在施工前必须与信号工、绞车司机联系好,明确信号发送方式和通讯联络方式,严格执行“停车闭锁、动车确认”的原则。井筒检修应使用泄漏通讯和大功率双功能对讲机,泄漏通讯信号必须设有急停功能及安全回路闭锁功能。井筒检修信号必须与正常运行信号分立,井筒检修必须设有可靠的备用信号。第五条第五条井筒检修检查作业时间由矿调度室统一协调。施工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请示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必须再次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意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第六条第六条施工期间,提升绞车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绞车司机必须集中精力,听清信号,准确操作。井筒作业期间绞车司机、井上下口信号工及把勾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遇交接班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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