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1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第二章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第9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的(即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2.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5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4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6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0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5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第10条凡符合第9条条件,应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瓦斯抽放系统的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