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煤矿文库网

上传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标准 > 瓦斯矿井鉴定暂行办法201110

瓦斯矿井鉴定暂行办法201110

还剩... 页未读,继续阅读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付费阅读剩下 ...

0 煤块,已有147人购买

免费阅读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

10 煤块,已有0人下载

付费下载
文档简介:

瓦斯矿井鉴定暂行办法201110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二章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梦*云
梦*云
  • 255

    文档
  • 3390.1

    金币
Ta的主页 发私信

255篇文档

评论

发表评论
< /32 > 付费下载 10 煤块

Powered by DS文库

Copyright © 煤矿文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2034812号-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