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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江苏徐州江苏徐州刘海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四部委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要内容主要章节主要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四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五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第六章鉴定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录共计46条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监管监察机构的在鉴定中的职责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行管部门:审批抄送上报备案第二章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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