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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桐梓县杨家槽煤矿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制度2013年度2目录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事故分类3第三章事故报告与调查4第四章事故处罚5第五章事故处理7第六章其他7煤矿事故分析制度8煤矿事故归档制度9事故管理制度.93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第三条根据事故伤害程度分类,可分为死亡、重伤、轻伤、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可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第二章第二章事故分类事故分类第四条第四条死亡事故指发生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重伤事故指发生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轻伤事故指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第五条第五条一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30万以上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10~30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指财产损失在2~10万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第五条第五条一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h以上或采区72h以上;2、瓦斯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4、井下着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4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以上;9、巷道冒顶长10m(含)以上。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72h2、井下着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4、因火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以上;8、巷道冒顶长5m(含)以上。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30min以上至2h或者使采区停工2~8h;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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