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备注1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项目核准(审批)已取得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4井田范围划定设计井田范围应符合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一、设计必备条件审查负责人(签字):参加审查人(签字):年月日一、设计必备条件审查负责人(签字):参加审查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备注1矿井开拓1.1设计生产能力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年,且不得高于500万吨/年;新建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且不得高于800万吨/年;新建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且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新建冲击地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且不得高于800万吨/年;改扩建矿井,其建成后的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同类新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1.2开采深度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000m,其中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1.3生产水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水平交替期间除外)。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进风井口与其他井口间距不得小于30m。采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及巷道应在弯道处设缓冲装置。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应设专用的人行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等方法进行堵水或加固。××(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二、矿井开拓与开采审查负责人(签字):参加审查人(签字):年月日二、矿井开拓与开采审查负责人(签字):参加审查人(签字):年月日1.4井筒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审查依据和要求审查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备注备注××(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二、矿井开拓与开采审查负责人(签字):参加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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