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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1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汇编第一章第一章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为搞好矿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测量规程》等规定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矿井设立独立的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条第二条煤矿生产阶段,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第三条第三条工作面掘进和回采前,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煤层、地质构造、煤层顶底板岩性、煤层顶底板物理学性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受水威胁区、采空区、钻孔等情况。第四条第四条矿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工作,提出相关报告,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第五条第五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5年修编一次。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2时对生产地质报告进行修编:(一)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质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二)煤炭资源/储量变化超过前期保有资源/储量的25%;(三)煤矿改扩建之前。第六条第六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七条第七条矿井按规定每旬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地测防治水专业隐患排查,对排查和检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建立整改台账,并监督落实整改。第八条第八条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一、基础管理1.矿井需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防治水资金的投入和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2.地测部门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应当重新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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