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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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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财建[20042004]119119号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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