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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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313号)1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安发[晋煤安发[20082008]313313号关于下发《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的通知关于下发《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加强煤矿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瓦斯抽放工程的设计与审查工作,保障瓦斯抽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4号)要求,结合山西省煤矿开展瓦斯抽放利用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进一步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重视程度,切实抓好瓦斯抽放。瓦斯抽放工程是贯彻国家先抽后采方针、强化瓦斯治理和减轻煤矿瓦斯灾害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加大投入、严格标准,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建设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系统设施陈旧、运行不正常的,要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和完善配套,搞好维护管理,确保真正发挥作用。在煤矿开发建设时,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瓦斯抽放设施;在扩大煤矿生产能力时,必须相应扩大瓦斯抽放能力;在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时,必须同步核定瓦斯抽放能力。二、落实部门,明确职责,尽快开展工作。省煤炭局负责煤矿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审查、验收等有关工作,具体办理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验收”的程序进行。未通过煤矿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审查的矿井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在申请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申领煤矿生产许可证、复工复产时必须出示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批复文件,否则将不予受理。各市、县煤炭局分管副职是本单位管理瓦斯抽放设计、验收等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监管的科室具体管理瓦斯抽放设计工作,必须明确相应的职责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尽快开展。各市要迅速对已上抽放系统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和省局规定的,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设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煤矿应主动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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