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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被63号、80号令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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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被63号、80号令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矿山救护队资质、安全培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食品生产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方面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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