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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8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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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2013-12-08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将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一、建立健全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及隶属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开拓方式、井口坐标、采煤工艺、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发火类型、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相关信息。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信息,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予以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以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或更新原登记信息。三、及时公开煤矿生产能力三、及时公开煤矿生产能力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公布;其余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四、提高煤矿产能登记工作效率四、提高煤矿产能登记工作效率建设煤矿竣工验收后和生产煤矿能力发生变化,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能力等相关信息的登记或更新及公布工作。对公布信息缺漏或有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登记或勘误。五、严格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五、严格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应当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任何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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