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9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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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防止煤矿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引发事故,进一步控制不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定于2015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范围全国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不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停产、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以下简称“两类”煤矿)。二、核定原则(一)只减不增。坚决核减“两类”煤矿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原有产能只能核减、不得核增。在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前,除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外,其他煤矿暂不进行产能核增工作。(二)集中从快。规范核定程序,坚持“随报随审”、“随审随批”,从快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能核定工作。(三)分工负责。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密切协作,做好产能核定工作。三、进度安排(一)2015年10月30日前,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两类”煤矿名单(格式见附件),明确产能核定工作程序,列出时间表;有关中央企业制定产能核定工作方案。(二)2015年12月前,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三)有关煤矿企业要在产能核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报送产能核定情况总结报告。四、参数确定依据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文件规定确定参数。没有明确依据的,一律按照产能从低原则确定参数。(一)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点核定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保采、掘、抽平衡。在审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实际抽采瓦斯量等环节时,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按实测浓度取值,不得直接选用允许上限值;依据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核定产能时,必须现场考察抽采系统实际工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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